因房屋拆迁引发的争议在北京屡见不鲜,但本文所提到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北京东城区司法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案中所争执的拆迁费分配,产权人能拿到10%到20%左右,租房住的人可以拿到大部分拆迁费。目前还没有拆迁费全部给产权人,承租人分文不给的操作先例。因为这样,现在也出现一些承租人为了拆迁费而不搬走的情况。这是一个应该引起注意的倾向。
张树明的父亲和王维云的父亲是关系很好的一对哥俩,王维云的父亲租住着张树明父亲在北京市崇文区花市中四条75号东房南起的两间私房。王维云的父亲死后,这两间共15.7平方米大的房子就由王维云承租,当时的租赁单上也没写租期有多长,两家也一直相安无事。
张树明的姐姐张洁芬下乡回京后开始改变这种相对平静的局面。1999年12月,张树明一家以一家五口、老少三代挤在一间仅15平方米的平房内,住房十分困难而王维云却长达6年将其租住的那两间平房之中的一间9平方米住房空闲不用为由,起诉到崇文区法院,将王维云告上法庭,要求收回这间房子。张树明家所说的住房困难理由主要是指张树明的姐姐回京后,没有地方住,一家4口与他们家老太太陆玖章挤在一起住,致使其夫妻长年分居,即使患病也无法互相照顾。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审理查明北京市崇文区花市中四条75号东房南起第二间系陆玖章(张树明母亲)名下所有之私房,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该房确由王维云承租,与其母张荔田共同居住。近年来,张荔田因年老多病,常在其女儿家居住,在法院审理期间,张荔田已回到原告私房内居住,而王维云之妻现在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有三居室产权一套。
法院认为,王维云、张荔田租住了陆玖章名下所有私房一间。王维云之妻现有三居室产权一套,故王维云已具备腾房条件。张荔田因年老多病,其虽未经常在争诉房屋中居住,但考虑到其现在他处无固定住所,应认定其不具备腾退房屋条件。
法院最后判决王维云搬至海淀区五棵松路其妻所有产权房中居住,现北京市崇文区花市中四条75号东房南起第二间由张荔田继续租住。
一审判决后张树明和王维云均不服,都提起上诉。其中一审被告即王维云在原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后的上诉期间,与其妻离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明确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的三居室一套由王维云之妻所有并居住,北京市崇文区花市中四条75号平房一间由王维云居住。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王维云在上诉期间协议离婚放弃对其妻所有房屋主张居住权这一行为不予支持。2000年7月20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现北京市崇文区花市中四条75号东房南起第二间由张荔田租住,王维云自行另找房屋居住。
面对这一结果,案中的原被告双方的反应可谓是“齐声喊冤”。张树明拿着判决书直唠叨:“这!这太不合理了!”他一直想不明白,作为房主的他们竟然要不回自己的房子,他想不明白的还有他们告的王维云而非王维云的母亲张荔田,开庭时被告为什么会是张荔田而非王维云;法院为什么认定和王维云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张荔田是共居人;为什么对于他们出示的被告王维云空闲房屋长达6年的证明不予认定。而王维云也不乐意法院这么判,他说:“我和妻子关系本来就不太好,因为这官司,还把婚给离了。凭什么判给我母亲判我出去?法院这么判,等于我没房住了,我怎么办呀?”他形容自己目前的处境是打游击,单位和同学之间到处走,住一天是一天。
原本只是双方对判决结果颇有微辞,但是因为张树明的姐姐张洁芬的另一说法而使双方又起波澜。
张洁芬在二审的申诉中说:“王维云明明有房了,还占着我的房子,空着不用,就是为了今后能在拆迁时抢得一杯羹。”张洁芬家所在的崇文区属于北京市危旧房改造“三区五片”试点地区。据张洁芬本人说她们目前住的地方(包括起诉中要收回的那间房)要在1到5年内拆迁改造。她认定王维云之所以不愿意腾房就是为了等到拆迁时分得一笔不菲的“拆迁费”。她说,有一年夏天的傍晚,王维云和她弟弟张树明在院里乘凉聊天时,王维云曾和她弟弟说过等房子拆迁时房子换成王维云姐姐的名字,拆迁费给孩子上学用的话。
王维云对张家的这一说法甚至表示有一些寒心。他说:“其实我们父亲老一辈那会儿,两家关系特别好,到了我们晚辈这一代怎么会弄成这样?我和张树明,我们哥俩关系挺好的,我和他说话从来没提到过房子这两个字,我以前给房租都是一给就半年、几个月的。”他一直说他不是那种不讲理的人,他要是没离婚有房住,也不会稀罕这间房子。他甚至还有点愤怒地表示张洁芬家里的住房也不是她说的那么困难,她们家有好几间房呢!外院就还空着一间。“怎么我住了这么多年都不要,现在要拆迁了,就来要房子了!”在王维云心中,很显然想着那笔拆迁费的还不一定是谁。
对于这笔目前还不存在的拆迁费,法院在审理中都没有提及,双方也是各执一词,有一些公婆各说都有理的味道。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原告被告双方心里都清楚,房子拆迁时肯定会有一笔拆迁费。
此案一审的法官李恩义似乎更愿意谈起导致目前北京市这种租赁情况的原因。像北京,旧时的两家关系好,我就把房子给你住,却并没有定租期的情况太多了。历史的原因导致了目前这种出租纠纷。回到这起案子,他说法律既要保护房产主的利益也要保护房客的利益,对于这种案件没有明确的统一相关法律条款可循。有时候会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此案中被告王维云的母亲张荔田,一个85岁的老太太你让她腾房,住大街去?作为共居人的户口也不能以户口本为准,有时候有人户分离的情况,而且王维云所承租的房子属于有故空闲,即是有正当原因地空闲了一些时间。北京市某城区司法局的工作人员也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之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让部分房屋。目前此类案件法院一般认为如果房主能证明承租人在所租房外还有房住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其腾房,反之即房主拿不出证明来说明承租在外还有房住,法院一般不会判其腾房。
法院判了就要执行,法律的尊严必须要维护,当然原告、被告双方不服还是可以继续申诉。但是,案中涉及到的“拆迁费”还是颇为引人关注。
危旧房改造工程是北京市这几年的工作重点之一。2000年3月23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加快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来指导危旧房改造工作。《办法》中规定,对在危改区内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危改区内无正式住房,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单独立户,并且本人在本危改区外无正式住房的居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